《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在第四十六条列举了五种假种子和五种劣种子的情形,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分别浅述如下:
1假种子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现象,在实践中数量虽然不多,但危害极大。对于杂交种子,比如用商品玉米冒充种子,危害极大,后代严重分离,减产一般可能达到30%以上,对于白菜、番茄等蔬菜,则可能造成商品性极差,甚至根本没有商品价值。
1.2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这种情形主要是利用种子形态相似性进行冒充,如用芥菜种子冒充甘蓝、白菜种子,大葱种子冒充韭菜种子等。
1.3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不符的这里所说的种子类别主要是指种子繁殖的世代不同,大田用种标为原种。如合丰25大豆良种纯度98.0%,标为合丰25大豆原种纯度为99.9%。
1.4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由于各品种的特征特性、适用范围,栽培要点都不一样,品种不真实会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错误引导,种植了不适宜的品种,采用了不恰当的栽培管理技术,会造成大量减产。品种标注不真实包括故意的行为。如某玉米品种审定公告中没有标明抗旱的特性,然而销售商在品种介绍上不负责任地将“抗旱”这一关键词语加上,如果一旦遇到旱灾,就会使很多使用者遭受损失。
1.5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如将产于黑龙江的种子标注为内蒙古。假种子是以“以假充真”行为的结果,其本质是以不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冒充或不真实承诺具有该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的行为。《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指明了这种不真实可能是故意的(冒充),也有可能是过失的(承诺不真实),但由于其最终的行为结果是一致的,都统一认定为假种子。
2劣种子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2.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这里的“国家规定种用标准”是指即强制性标准,而不是推荐性标准的要求。如我国国家规定玉米种子发芽率为85%,如果种子标签标注发芽率为84%,则可判为劣种子。2.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如果种子标签标注发芽率为95%,而种子实际发芽率为85%,则可判为劣种子。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种子质量标准的模式是数据待定的标准。
2.3因变质不能作为种子使用的由于不利条件下贮藏而导致种子霉烂、发芽率降低等,不能作为种子用的。这项规定则主要是强调不应“失去应用的使用价值”,这表明我国实施的种子标签真实制度与国际的标签真实制度有点不同,即对于尚未制定国家种用标准的,其承诺的质量指导标准必须符合可以作为种用。
2.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这里的“杂草种子”主要是指限制性的杂草种子,“规定的”是指所能允许含量(与以下的检疫对象的零指标不同),一般表示为不超过:鬃粒/kg。如对小麦种子规定,野燕麦不得超过5粒/kg。
2.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如小麦种子中含有毒麦或者玉米中含有假高梁种子、大豆种子中含有菟丝子,因为毒麦或者假高粱、菟丝子种子均被列入全国植物检疫对象。
劣种子的本质是“降低、失去应有的栽培使用价值或者播种价值”,它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以及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3种犯罪行为,《种子法》的这一款规定,拓宽了过去单一凭国家种用标准的认定条件,适用范围扩大,这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增加农民收入,保护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