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 GB/T 3534.3—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子净度分析(包括其他植物种子数目的测定)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测。
2 引用标准
GB/T 3543.2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
3 术语
3.1 净种子 pure seed
送验者所叙述的种(包括该种子的全部植物学变种和栽培品种)符合附录A(补充件)要求的种子单位或构造。
3.2 其他植物种子 other seeds
除净种子以外的任何植物种子单位,包括杂草种子和异作物种子。
3.3 杂质 inert matter
杂净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外的种子单位和所有其他物质和构造。
4 仪器
a.净度分析台。
b.钟鼎式分样器、横格式分样器。
c.不同孔径的套筛(包括振荡器)、吹风机,甜菜复胚种子采用的筛子规格见附录A(补充件)。
d.手持放大镜或双目显微镜等。
e.天平:感量为0.1,0.01,0.001g和0.1mg。
5 测定程序
5.1 重型混杂物的检查
在送验样品(或至少是净度分析试样重量的10倍)中,若有与供检种子在大小或重量上明显不同且严重影响结果的混杂物,如土块、小石块或小粒种子中混有大粒种子等,应先挑出这些重型混杂物并称重,再将重型混杂物分离为其他植物种子和杂质。
5.2 试验样品的分取
净度分析的试验样品应按规定的方法(见GB/T 3543.2的6.2条)从送验样品中分取。试验样品应估计至少含有2 500个种子单位的重量或不少于GB/T3543.2表1的规定。
净度分析可用规定重量的一份试样,或两份半试样(试样重量的一半)进行分析。
试验样品须称重,以克表示,精确至表1所规定的小数位数,以满足计算各种成分百分率达到一位小数的要求。:
5.3 试样的分离
a.试样称重后,按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将试样分离成净种子、其他植物种子和杂质三种成分。
b.分离时可借助于放大镜、筛子、吹风机等器具(见第4章),或用镊子施压,在不损伤发芽力的基础上进行检查。
c.分离时必须根据种子的明显特征,对样品中的各个种子单位进行仔细检查分析,并依据形态学特征、种子标本等加以鉴定。当不同植物种之间区别困难或不可能区别时,则填报属名,该属的全部种子均为净种子,并附加说明。
d.种皮或果皮没有明显损伤的种子单位,不管是空瘪或充实,均作为净种子或其他植物种子;若种皮或果皮有一个裂口,检验员必须判断留下的种子单位部分是否超过原来大小的一半,如不能迅速地作出这种决定,则将种子单位列为净种子或其他植物种子。
e.分离后各成分分别称重,以克表示,折算为百分率。
6 其他植物种子数目的测定
根据送验者的不同要求,其他植物种子数目的测定可采用完全检验、有限检验和简化检验。
6.1 完全检验
试验样品不得小于25000个种子单位的重量或GB/T 3543.2表1所规定的重量。
借助于放大镜、筛子和吹风机等器具,按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逐粒进行分析鉴定,取出试样中所有的其他植物种子,并数出每个种的种子数。当发现有的种子不能准确确定所属种时,允许鉴定到属。
6.2 有限检验
有限检验的检验方法同完全检验(6.1),但只限于从整个试验样品中找出送验者指定的其他植物种的种子。如送验者只要求检验是否存在指定的某些种,则发现一粒或数粒种子即可。
6.3 简化检验
如果送验者所指定的种难以鉴定时,可采用简化检验。
简化检验是用规定试验样品(见6.1)重量的五分之一(最少量)对该种进行鉴定。
简化检验的检验方法同完全检验(6.1)
7 结果计算和表示
7.1 结果计算
7.1.1 核查分析过程的重量增失
不管是一份试样还是两份半试样,应将分析后的各种成分重量之和与原始重量比较,核对分析期间物质有无增失。若增失差超过原始重量的5%,则必须重做,填报重做的结果。
7.1.2 计算各成分的重量百分率
试样分析时,所有成分(即净种子、其他植物种子和杂质三部分)的重量百分率应计算到一位小数。半试样分析时,应对每一份半试样所有成分分别进行计算,百分率至少保留到两位小数,并计算各成分的平均百分率。
百分率必须根据分析后各种成分重量的总和计算,而不是根据试验样品的原始重量计算。
其他植物种子和杂质均不再分类计算百分率。
7.1.3 检查重复间的误差
7.1.3.1 两份半试样
如果分析两份半试样,分析后任一成分的相差不得超过表2所示的重复分析间的容许差距,表2中所指的有稃壳种子种类见附录B(补充件)。若所有成分的实际差距都在容许范围内,则计算每一成分的平均值。如实际差距超过容许范围,则下列程序进行:
a.再重新分析成对样品,直到一对数值在容许范围内为止(但全部分析不必超过四对)。
b.凡一对间的相差超过容许差距两倍时,均略去不计。
c.各种成分百分率的最后记录,应从全部保留的几对加权平均数计算。
7.1.3.2 两份或两份以上试样
如果在某种情况下有必要分析第二份试样时,那么两份试样各成分实际的差距不得超过表2中所示的容许差距,表2中所指的有稃壳种子种类见附录B(补充件)。若所有成分都在容许范围内,则取其平均值;若超过,则再分析一份试样;若分析后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差异没有大于容许误差两倍时,则填报三者的平均值。如果其中的一次或几次显然是由于差错造成的,那么该结果须去除。
7.1.4 修约
各种成分的最后填报结果应保留一位小数。
各种成分之和应为100.0%,小于0.05%的微量成分在计算中应除外。如果其和是99.9%或100.1%,那么从最大值(通常是净种子部分)增减0.1%。如果修约值大于0.1%,那么应检查计算有无差错。
7.1.5 有重型混杂物结果换算
净种子:
式中:M—送验样品的重量,g;
m—重型混杂物的重量,g;
m1—重型混杂物中的其他植物种子重量,g;
m2—重型混杂物中的杂质重量,g;
P1—除去重型混杂物后的净种子重量百分率,%;
I1—除去重型混杂物后的杂质重量百分率,%;
OS1—除去重型混杂物后的其他植物种子重量百分率,%。
最后应检查:(P2 I2 OS2)%=100.0%。
7.2 结果表示
净度分析结果以三种成分的重量百分率表示。
进行其他植物种子数目测定时,结果用测定中发现的种(或属)的种子数来表示,也可折算为每单位重量(如每千克)的种子数。表6可用来判断两个测定结果是否有显著差异。但在比较时,两个样品的重量须大致相当。
8 结果报告
净度分析的结果应保留一位小数,各种成分的百分率总和必须为100%。成分小于0.05%的填报为“微量”,如果一种成分的结果为零,须填“—0.0—”。
当测定某一类杂质或某一种其他植物种子的重量百分率达到或超过1%时,该种类应在结果报告单上注明。
进行其他植物种子数目测定时,将测定种子的实际重量、学名和该重量中找到的各个种的种子数应填写在结果报告单上,并注明采用完全检验、有限检验或简化检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种子总站、浙江农业大学、四川省、黑龙江省、天津市种子公司(站)、南京农业大学、北京市、湖南省种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支巨振、毕辛华、杜克敏、常秀兰、杨淑惠、任淑萍、吴志行、李仁凤、赵菊英。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年3月。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种子检验规程(ISTA,1993版)第三、第四部分 净度分析和其他植物种子数目的测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