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露地培育的供植树造林的苗木,不适用于供城市绿化和果树的苗木。国营苗圃必须贯彻执行,集体苗圃和个体育苗户可参照执行。
1、苗圃的建立
1.1 固定苗圃
1.1.1 苗圃要设在交通方便,劳力充足,有水源、电源的地方。面积大小,根据植树造林对苗木的需要量和苗圃耕作制度来决定。
1.1.2 选择地势平坦,排水良好;地下水位最高不超过1.5m;土层厚一般不少于50cm;微酸性至微碱性的沙壤土、壤土或粘壤土做圃地。 新建苗圃和原有苗圃圃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逐步平整和进行土壤改良。
1.1.3 根据生产规划和充分利用土地、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区划。原则是: a.便于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 b.对圃地、道路、输电、排灌设施和房屋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便于生产和机械作业; c.生产区、试验区、辅助用地的位置和所占的比例要合适。辅助用地不超过总面积的25%; d.在风沙地区和面积较大的苗圃,要设置防护林带。原有苗圃区划不合理的,要重新区划。 1.1.4 根据区划设计和生产需要,建设和备置以下设施、设备: a.办公、生产、生活用房; b.机械、机具和作业工具; c.役畜; d.气象、土壤测定和科学试验等必需的简易设备、仪器。
1.2 临时苗圃
1.2.1 山地育苗要在山坡的中、下部,地势较平缓,土层深存、肥力好、接近水源的生荒地、采伐迹地或林间空地上开辟圃地。坡度较大时,要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1.2.2 农耕地育苗,要选有排灌条件、肥力较好的土地。不可选用前茬作物对苗木易感染病害和地下害虫严重的土地。
2、作业设计
2.1 育苗前要做好作业设计。其内容包括:各树种的作业方式,育苗方法,育苗面积,苗木产量、质量、圃地安排,育苗技术措施,种(条)子、药、物、肥料消耗定额,劳动定额,苗木成本等。
2.2 作业设计,由苗圃业务负责人组织技术、财务人员共同编制。在作业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审议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