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民高北林(哈尔滨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关哲(哈尔滨市农业生产资料稽查大队)徐继东(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
种子是农业生产上最特殊的、最基本的、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是农业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农业生产能否增产、增收的关键所在,因此,种子为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籽”,形象的描述了种子与农业生产的关系。种子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供给能力和市场价格变动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农业生产,影响着国家的粮食安全,甚至影响到政权的稳定。所以说种业是现代农业领域中最值得关注的行业之一。
种子立法的实质是为了规范种业的经营,为市场化机制逐步引入种业的各个环节提供制度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进行了相关规定,这一法律将为规范种业经营环境,促进种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1 种子市场的竞争将更激烈
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种子经营的主体更呈现多元化,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由于种子经营利润率较高,潜力巨大的大田作物种子市场的有序放开,无疑将唤起大量工业资本和其他社会资金进入种业经营。一些国营种业公司,也正在积极转变经营机制,完善育、繁、销一体化体系,以积极适应市场竞争;一些科研机构也将依靠他们的研究与开发实力和优势,从事种业的生产与经营。因此,种子市场的竞争将更激烈、更趋于多元化。
2种子经营向专业化、集团化发展,种业的产业集中度提高
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种子仍以分散的、小规模区域自给性经营为主,全国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建制,都有一个归口农业部门管理的种子公司,负责供应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生产用种,不准在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因为缺少必要的竞争,导致了种子公司在生产、管理、经营上的惰性,严重制约了种子产业的发展。近几年来,这种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一是大量工业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进入种业经营。它们将利用其管理、规模和资金优势,通过资本运作,收购、兼并或控股较有实力的种业公司。二是种业内部的整合。《种子法》的实施、特别是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的实施,将为营销网络健全、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竞争能力强的公司提供更大的经营区域,并为其扩大市场份额和经营规模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使经营机制落后、规模小的种业公司难以为继,他们中的一部分已破产,另一部分将成为收购和兼并的对象。种业的经营和市场份额将向实力强、规模大的种业公司集中。
3优良品种的开发、选育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昔日种子公司从育种专家那里无偿取得新品种的“拿来主义”已行不通。种子公司务必在科技创新上、新品种开发上下功夫。中国农产品收购已施行优质优价,对劣质农产品不实行保护价。由于农作物的种子是决定农产品高产、优质的决定因素,在大田作物种子市场有序放开后,种子的品质将成为农民购买种子的重要选择因素,品种和质量将成为种子竞争和获利能力的关键,而种业公司优良品种的开发和选育能力将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4 种业经营将趋向大型化、专业化、产业化
优良品种将成为市场竞争中各公司争夺的制高点,树立产品品牌、提高产品和公司知名度、建立产品的营销网络将成为重要的竞争手段,这就要在产前的新产品开发和产后的营销策略实施上投入大量资金,而只有经营具备规模,才能降低均摊在单位产品上的研究、开发和营销投入。同时,种子的开发选育投资大、周期长,且。不同农作物育种的技术差异大,今后种业公司的集约化经营,将在1~2个作物种子上形成优势和规模经营,进而使种业公司的经营趋于专业化。市场竞争将优化和整合种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促进种业公司育、繁、销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因此市场竞争和集约化经营将使中国种业公司趋于大型化、专业化、产业化。
《种子法》的实施,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将受法律保护。企业无偿或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得新品种将受到法律制约。同时,种子市场的有序放开,品质优良的种子能大大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种子公司、特别是大型种子公司的经营将向产前的新品种开发和种子的选育延伸,利用自己的资金和经营优势与科技资源实施战略重组,或与科技资源进行互补性对接,以提高公司种子选育的科研开发能力,增强其竞争力,是未来种子公司的必然发展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