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种子管理站536000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种子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种子产业已完全进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种子管理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发展与管理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发展需要管理、规范,而科学、规范的管理能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就能很好地促进种子事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种子管理实行层级管理,国家、省级负责宏观、大局的管理,市、县级负责基层管理。笔者就近几年在基层种子管理工作过程中碰到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
1 突出问题
1.1 种子经营存在需办理及不需办理许可证的多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法》第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有4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其一,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其二,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其四,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
1.2包装与不包装种子共存
《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在我市不包装的种子主要有甘蔗种、马铃薯、果树苗木等。
1.3既无国家质量标准又无地方及行业质量标准的种子管理
主要是甘蔗种,目前生产上采用的组培苗及种茎均无质量标准可参照。
1.4属主要农作物范畴但在区域实际生产中无主要农作物地位的种子管理
按《种子法》、农业部和广西区规定,我区主要农作物种子有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西瓜、甘蔗、油菜等,其中油莱、小麦在我区种植很少,不处在主要农作物的地位。
1.5企业不愿生产但实际有需求种子的生产、经营的管理
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利润空间小或无利润的品种企业不生产或不愿生产是自然的,但实际生产中,种植者对这类种子有需求,比如花生种子、大豆种子、水稻常规种子等,种子企业就不生产或很少生产,种植户往往求种无门,年年自留种,越种越差。
1.6部分常规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偏低,用种者默认的问题
常规种子不像杂交种子,后代没有杂种优势,没有明显的分离现象,种子生产没有杂交种子严格,农民往往为省种子款又多采用自繁自留种,品种易退化,纯度要求不高,即使对销售品种的质量要求也不像杂交种子那样高,如上面提到的花生种子、大豆种子、水稻常规种子等,即使种子质量达不到国家最低种用标准,只要没造成较大损失,种植户多予默认,比如在实际生产中有的农户选用的花生种纯度仅有80%,也表示可以接受。
1.7西瓜嫁接苗的管理问题
西瓜是我区指定的主要农作物,西瓜种植业是我市农业优势产业,有重要的地位,瓜农用种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采用西瓜种子播种或自育嫁接苗种植。二是购买嫁接苗种植,属于种子二次销售。因为嫁接苗的应用可以有效抑制重茬的枯萎病、蔓枯病发生,近年来,我市嫁接苗种植呈逐年增加趋势。
2管理方法
种子管理的措施要遵循一定原则,其一,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种子管理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种子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法律制度,学深、学透、掌握、熟练运用现行种子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依法指导、管理种子行业。其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法、合情、合理原则。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请示、沟通,寻求指导、帮助,结合实际,合情合理灵活管理,无法律规定并非“无法”,情理合乎法即视为有法,可行之。针对以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辅以相应措施加以管理。
2.1 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是否需要办理及办理的条件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在《种子法》及配套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摸清情况,对照管理即可,检查经营者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手续,如果经营者已具备规定所有的手续即视为有“证”经营,其实,真正无“证”经营的是第四种情况,即农民串换、销售常规种,在市场中发现有这种现象要注意摸底调查,看是否符合“农民”、“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五个条件,否则不予串换、销售。
2.2加强无包装种子的管理
种子包装与否,同前第一种情况一样在法规中已有规定。对无包装种子、种苗,在实际管理中,要撇开包装问题,重要的是种子种苗的批号、标签标志及来源渠道,要检查经营者的证照、档案,有必要的要追根溯源,检查种子种苗基地,特别是作为我区主要农作物的甘蔗,在辖区内生产繁育种苗、种茎的要持有生产许可证,要注意甘蔗种苗、种茎生产繁育基地一般也同时是经营场所,要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从源头抓起最为稳妥。
2.3制定甘蔗种苗、种茎管理标准
甘蔗种苗、种茎无“标准”指的是管理方可采用的标准,实际上,供种者与用种者,在买卖前大多实地看过种苗、种茎现场,对品种及其特征特性、纯度等进行了确认,约定好其他标准才成交的,争议及纠纷很少。但作为种子管理部门,一旦要对甘蔗种苗、种茎质量纠纷的事件进行调解或处理时往往处在无“标准”对照的尴尬境地,所以建议国家、省(区)或行业要尽快出台甘蔗种苗、种茎标准,指导、促进糖业发展。
2.4主要农作物管理不能放松
主要农作物处在非主要农作物地位,是一种特殊情况。主要农作物的范畴由三方划定,即法定、农业部规定、省(区)指定,前二方规定的主要农作物是全国范围内的,在国内任何省市、地区都属于主要农作物,但因区域不同及生产实际的差异,在某些省市、地区其他作物有比之更重要的地位,这类作物通常被省(区)指定为主要农作物,比如广西指定甘蔗、西瓜为主要农作物,而油菜、小麦虽同属主要农作物,但种植少,从依法管理的角度看,仍要按主要农作物来管理。
2.5加大常规作物种子的管理力度
前述的第五、第六个问题都是常规作物种子常见的问题。其根源就是常规种易于繁殖、留种,成本低、种价低、利润低,品种一旦销售,品种权就不受企业控制了,是一次性的买卖,企业一般不愿做,而作为公益事业性质的科研单位、推广部门因经费缺乏、人力或资源有限、改制等多种因素制约,造成研制、推广常规品种不多,但农民确实需要种植这类品种,如花生种、大豆种、水稻常规种等,因为生产上的不规范,造成包装、标签、质量等不合格,甚至出现散装销售的现象,种子管理部门要做好管理、引导工作,一方面,争取企业介入生产、销售,加强生产计划性,与农户结成对子,逐步正规化。另一方面,建议科研、推广部门加强常规品种的研发、推广工作。第三,指导农户自留种时除杂提纯,提高质量。
2.6加强西瓜嫁接苗的管理
加强西瓜嫁接苗管理有两个渠道,一是店铺管理,对辖区内所有销售西瓜种子的店铺管理到位,特别是销售当家品种的商家要重点监督检查。二是加强对嫁接苗场的管理,办嫁接苗场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嫁接的品种要备案登记,业主及从业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培训,确保苗场生产、管理规范,嫁接苗质量过关。 |